機關選用資通訊產品時,請依行政院「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辦理
為避免使用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資訊產品造成資安事件,請同仁配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本府資通訊安全.避免本府重要資料及資訊外洩,請各機關依行政院「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禁用有資安疑慮產品。 二、針對有資通訊安全疑慮之產品,請機關依上述原則第四條規定,辦理預防性防護作為: (一)應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 (二)不得與公務網路環境介接。 (三)不得處理或儲存機關公務資訊。 (四)測試或檢驗結果應產出報告。 (五)購置理由消失,或使用年限屆滿應立即銷毀。 三、機關辦理採購合約時,應將前揭原則納入規範;亦請委外及合作廠商,處理與本府相關公務資訊之設備,依前揭原則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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