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監察院110年11月22日院台申貳字第1101833442號書函辦理。 二、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自107年12月13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修正施行起,已納入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而有該法之適用。監察院亦於110年9月至10月間,特別為公法人舉辦利衝法視訊宣導,並將宣導影片上傳至該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三、上開宣導影片「公法人與利衝法的距離」點閱路徑如下,請同仁踴躍上網觀看: 公法人與利衝法的距離Youtube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