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限至7月31日止 請於期限內繳納 以免逾期受罰(共988字)
- 發布機關:臺北市監理處
- 聯絡人:謝玲珠
- 聯絡資訊:2763-0155轉400
發稿日期:98/07/23 本(98)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臺北市監理處特別提醒本市車輛所有人,如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在7月31日前繳納。監理處表示,本期應繳車輛數為58萬2,452輛,該處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在7月31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可利用下列方式及地點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 此外,民眾亦可直接前往7-ELEVEN或萊爾富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資訊機上查詢、開單、繳費並即時銷號(需自付手續費每筆15元)。 自8月1日起,民眾驗車或辦理異動登記時須攜帶汽燃費繳款收據備檢。依往年經驗,民眾大多集中於7月底繳納汽燃費,因代收銀行或金融機構須將所收費單寄至監理機關銷號致產生作業時間差,為避免民眾驗車或辦理異動登記時未攜帶收據而電腦尚未入帳之困擾,監理處籲請民眾於月底繳款時,可多加利用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即時繳款、立即銷號之優勢。 相關訊息請參考臺北市監理處網站(網址:www.mvo.taipei.gov.tw) 如有任何問題可電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查詢。
發稿單位:監理處(稽裁科)
聯絡人:謝玲珠
電 話:2763-0155轉400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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