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路4段199巷路邊停車場,自98年9月1日上午7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098398803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199巷路邊停車場,自98年9月1日(星期二)上午7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 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信義路4段199巷(信義路4段至敦化南路1段295巷)兩側路邊停車格。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採丙種計時費率,每小時40元(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三、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7時至下午8時)。
四、實施日期:98年9月1日(星期二)上午7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處長 張 哲 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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