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信義區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配合信義計畫區舉辦「2009年臺北電腦應用展」活動,於98年7月30日(星期四)至8月3日(星期一)展覽時間內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60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09839682502號
主 旨:公告本市信義區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配合信義計畫區舉辦「2009年臺北電腦應用展」活動,於98年7月30日(星期四)至8月3日(星期一)展覽時間內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60元。
依 據: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配合信義計畫區舉辦「2009年臺北電腦應用展」活動,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於98年7月30日(星期四)至8月3日(星期一)展覽時間內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60元,調整情形分述如后:
(一) 98年7月30日(星期四)至8月2日(星期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甲種計時收費管理,為每小時60元;98年8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下午7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甲種計時收費管理,為每小時60元。
(二) 其餘時段依原公告停車費率維持不變(98年7月30日至8月2日之上午0時至9時止維持每小時10元,上午9時至10時止維持每小時30元,夜間6時至夜間12時止維持每小時10元;98年8月3日之上午0時至9時止維持每小時10元,上午9時至10時止維持每小時30元,夜間7時至夜間12時止維持每小時10元)。
(三) 上述費率調整於活動結束後,自98年8月4日起恢復小型車原公告停車費率(每日上午9時至夜間6時止每小時30元,夜間6時至翌日上午9時止每小時10元)。
二、 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另為提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暫採「停車前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優惠,以鼓勵民眾多利用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車,降低路邊道路違停情形,促使道路交通順暢。
處長 張 哲 揚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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