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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用疑義函釋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至7款所列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項目,尚非皆為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內政部74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322192號函釋「花棚」不屬於建築法第四條所定建築物),例如:菇寮、花棚、養魚池、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停車場、臨時攤販集中場……等,是該條應為得申請核准之臨時建築及使用,而非侷限為申請「建築」。
另查本署104年3月23日營署都字第1043040090號函示:「……該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明文列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臨時建築使用之項目。
是以,有關個案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作該條各款所明定之使用,如該使用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無需臨時建築,應無不可。……」有案。
是以,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明文列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臨時建築使用之項目,倘個案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臨時使用,如無需申請臨時建築,自毋需檢討上開辦法有關臨時建築物之相關規定(建築面積、建築結構……等)。
上開辦法第7條規定係針對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用地類型中,道路及綠地保留地得依辦法第4條申請核准之臨時建築及使用之規定。是以,倘個案道路及綠地保留地如有申請上開辦法第4條之臨時使用(即使無建築物之興建),仍應符合第7條規定。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