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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第24、25批、社福機構(中心)及長照服務單位第1批配發口罩,請各機構派員領取。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依據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本局獲配第24、25批口罩;依據衛福部109年3月1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667號與109年3月11日社家幼字第1090600261號函辦理,本局獲配社福機構(中心)及長照服務單位第1批口罩。
二、本局第24批共配發口罩3萬4,150片,配發550間機構;第25批配發3萬3,950片,配發565間機構;社福機構(中心)及長照服務單位第1批配發5萬8,511片,配發747間機構,請各機構至行政區內發放地點領用,分配地點與各發放地點資料(詳如附件)。
三、領用注意事項:
(一)領用期限自109年3月24日至109年3月25日止,每日9時至14時(中午不休息)。
(二)領用人員應提供具有照片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職員證等),發放人員核對身分後即辦理發還,若領用人員與領用單之領用人欄位姓名不同,皆不得申請領用。
(三)領用單格式不符、未完成用章或逾時未領取者,均不得申請領用,另領用機關名稱請填全名,領用及簽收請用正楷書寫,以利辨識,領用單(如附件)。
(四)不可跨區領用、不可代領。
(五)為避免感染建議各機構領用人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護。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