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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

(一)    籌組年度資訊計畫審查作業小組及工作小組。
(二)    擬訂年度資訊計畫編列原則基準,並函頒機關作為年度資訊預算編列及審查之參考。
(三)    機關於本局指定之資訊系統(資通訊計畫管理系統)登錄資訊計畫。
(四)    機關於規定之期限內線上提報機關資訊計畫至本局審查。
(五)    由資訊計畫審查工作小組於系統進行線上協審工作。
(六)    資訊計畫工作小組協審完畢後,將資訊計畫送至審查小組,由委員於線上進行審查。
(七)    委員可針對各別計畫提交會議進行審查或過半數委員同意計畫則為審查結果。
(八)    將初審結果及建議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工作組轉提委員會審核。
(九)    提供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概算予各機關查詢並編製預算。